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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办法内容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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