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介绍了《办法》修改和发布的相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党建与业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重要载体,是行业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了进一步发挥综合评价在推动事务所发展中“指标导引、自动比动”的作用,同时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简化工作流程,减轻事务所信息填报负担,我们组织开展了《办法》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各地注协、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等多方面意见,对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现方式作了必要调整和改进。
一是针对综合评价工作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合并表式、精简指标、打通系统,减轻填报工作量。二是根据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需要,通过整合分类、调整权重,突出综合评价导向性,并力求各项指标信息可获取、可验证。三是保持综合评价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按照以上思路,我们认真听取采纳各方面意见,本着求真务实、科学高效的原则,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修订:
一是针对综合评价工作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合并表式、精简指标、打通系统,对一些口径不易清楚界定、获取难度大、考核验证性差的指标进行了简化和合并。同时实现了综合评价系统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百家信息编制系统联通,综合评价系统集中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取数、百家信息在综合评价系统数据基础上生成,切实减轻事务所填报负担。
二是听取群众意见、遵循国际惯例、结合实际需要,重新调整百家信息公布内容。结合行业发展形势和行业监管要求,增加惩戒处罚扣分年度(由一年增至两年),细化规定惩戒处罚种类(分为司法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提高扣分分值(如事务所最低分由1分提高至2分,最高分由5分提高至8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不再将人员规模信息作为计分指标,而是更关注人均收入等体现事务所业绩效率的信息。
三是对涉及合并、分立的事务所,明确了其可并入评价指标数据的时间截止期及程序履行要求,提高了各事务所之间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改进后的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全部指标分为综合评价指标和参考指标两大类,共200项。其中:综合评价指标包括评分指标和扣分指标,计10类、173项,评分指标总分值1000分;参考指标27项,不设分值。
综合评价表具体指标的分类和分值是:
——评分指标分为:基本情况11项(400分),内部治理20项(90分),执业质量29项(140分),人力资源28项(120分),国际业务7项(40分),信息技术8项(30分),党群共建26项(80分),社会责任21项(50分),受奖励情况13项(50分)。
——扣分指标10项,即师所受处罚惩戒信息指标。
——参考指标27项,均为事务所业务情况,包括分行业(10项)、分领域(4项)、分专业(13项)的业务收入情况。由事务所自愿填写。参考指标不设分值,只公布,不计分。
收入规模与其他指标权重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收入规模与其他指标的权重分配始终是我们重点考虑的问题。就此也多次与业内专家讨论,多数意见认为执业质量、内部治理等因素不好量化评估,而收入指标综合性最强,各方均认可。我们通过减少重复计算收入指标、增加人均收入指标等方式,完善了收入指标的综合导向性。今后我们将结合执业质量检查中掌握的信息,探索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完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降低收入指标权重。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其中,提出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和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两个概念,明确前百家排名信息建立在综合评价工作基础上,理顺综合评价工作和前百家排名工作的关系。具体来讲:对于前百家排名,是在所有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按照前百家排名公布指标项进行二次测算。其中,对前一年度前百家收入分布进行统计,确定本年度前百家最佳收入中位数,据以计算业务收入得分。根据二次测算结果编制本年度前百家信息,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后正式发布。
按照新《办法》,2014年事务所综合评价全国前百家排名信息将公布三项内容:事务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扣减分值。其中: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是指事务所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的得分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的得分之和。所谓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百家排名指标得分的计算方式为:综合评价总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由于取消注册会计师人数这一指标得分,将其10%权重分解给业务收入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各5%,这样,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50%,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权重为50%;业务收入指标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47%,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权重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