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定值保险
住宅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住宅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住宅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例如:某住宅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住宅市价涨至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住宅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
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2.2不定值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住宅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同上例
A、若住宅全损:住宅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住宅市价跌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住宅部分损失为七成:住宅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元(120×70%),赔偿70万元(84×100/120);市价跌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2.3重置价格保险
住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住宅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住宅按相当于重建一幢新住宅的价值来保险,一旦住宅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2.4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住宅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住宅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住宅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