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保障。指导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政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白蚁防治等工作。负责房产交易管理。
(四)负责拟订住房改革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审批,单位住宅货币分配方案审核。负责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指导或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城镇管理基础设施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
(六)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考核办法和城市改造更新建设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城市公共空间和街区更新改造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综合管廊建设等工作。
(七)参与推进城市化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计划。指导和管理全市市政设施、城乡供水排水、供气、园林绿化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配合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八)拟订村镇建设管理政策、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九)制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监理造价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十)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或指导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拟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减排工作。推进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及应用工作。
(十二)负责做好建筑业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和监理造价业等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
(十三)负责市政公用、房地产、建设等档案管理,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城市建设综合档案管理和使用水平。
(十四)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和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战备工作。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单位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目录。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军民融合建设。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负责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决定,发布人民防空的有关命令和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