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效能监察(以下简称工程效能监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项目审批、工程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材料采购、设计变更和竣工决算为重点,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重点工程项目效能监察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廉洁和效能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
(三)县内重点工程项目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二、目标
(一)监督投资规模,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二)监督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监督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四)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六)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程序行为。
三、主要环节
(一)决策程序、立项报批、土地征迁、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税费缴纳等;
(二) 招标投标、工程预算、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施工许可、施工管理、施工变更、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等;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工程进度、质量监控和安全管理等;
(六)工程竣工验收和评估;
(七)工程建设的其他重要环节。
四、方式
工程效能监察应深入现场,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采用跟踪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监察单位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在被监察单位召开或参加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监察单位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三)进入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监察,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五、重点
工程效能监察应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
(一)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投资项目;
(二)列入国家、省、市和县重点工程的项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六、工作机构
成立县重点工程项目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石茂彪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贺昌福、县监察局局长任远平担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王军、县发改局副局长田应刚、县财政局副局长李美云、县审计局副局长雷廷香、县政府办督查室主任张权军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监察局,王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办公。
七、责任追究
对工程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由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对违法违纪的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