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建设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县建设领域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所得,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佛冈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桥梁隧道建设、电力电网水利建设、道路建设以及维修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旧城开发改造、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的企业或者施工企业。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在佛冈县内新建项目工程开工、在建未竣工工程的开发、承建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号足额存入工人工资保证金,并填写《佛冈县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登记表》,报县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
新建工程项目的企业工资保证金按该项目工程总概算价的一定比例缴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建未竣工工程项目的企业按该工程未建未竣工部分项目工程概算价的一定比例缴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工资保证金应当从建设施工企业银行账户汇出,不得由其分支机构汇出(经建设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提供的除外)、不得由该项目经理、施工方包工头、第三方转入。
第四条招录用工人
建设施工企业招录用工人时,必须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力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将已经办理劳动力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的材料送县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平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合法、明确、齐备;约定条款必须内容合法。
建设施工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录用工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资质,同时,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合法、明确,条款必须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将劳务派遣协议送县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第五条工资支付
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程序,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建设施工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招录用工人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委托其代发劳动者工资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并将《代发劳动者工资合同或者协议》送县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第六条工资支付管理与监控
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施工工地工人的监控和管理,必须编制劳动者花名册。
劳动者花名册内容: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上班日期、离职日期、工作岗位、月工资或者日工资标准、所属施工班组等。劳动者花名册必须有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施工班组长等签名或盖章确认。同时,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将施工工地劳动者花名册送县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监控和管理,每个月编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按照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劳动者工资发放表等工资支付台账资料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工资支付台账内容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月考勤、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在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发放工资时,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指派相关人员在现场监督工资发放,工资发放后,监管人员应当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确认,并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出现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建设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将每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加盖公章送县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备案。
第七条工资案件查处
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牌或者劳动保障等级监控牌,以及工资发放有关信息,并妥善保护宣传和告知牌。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施工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总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农民工与建设施工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建设施工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县人民法院、银行等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施工企业未执行工资支付案件的查处。
第八条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60日内凭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证明,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九条法律责任
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凭缴纳工资保证金单据办理施工和工程验收手续,否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施工企业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30日以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并从工资保证金中直接先行垫付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劳动者工资,不足部分由该建设施工企业负责补发,直至没有拖欠劳动者工资方可复工。同时,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该建设施工企业作出相应处罚。
建设施工企业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退还工资保证金的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后,发现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仍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除依法对该建设施工企业进行处罚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其招标资格、缓发该建设施工企业其他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