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为保障我市人防工程依法依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佳木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防系统调查整顿重要批示精神和省纪委监委相关要求,填补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无章可循的空白出台本规定。依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相关规定,市人防办成立了《规定》编制组,组织业务人员收集资料,研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调研,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市人防办以函的形式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采纳其合理化建议修改完善后进行了事前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本《规定》。
二、制定《规定》法律依据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国家4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19条:第1至5条明确了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建筑性质以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相关建设管理工作;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建防空地下室。第6至9条规定了防空地下室建设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规定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抗力等级、战时用途等内容;规定了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未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第10至11条明确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范围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取费标准。第12条规定了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减免易地建设费相关规定。第13条明确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第14至16条规定了易地建设费支出范围,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第17至18条明确了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规定》主要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1、《规定》主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规范建设,杜绝已收代建。明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条件,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对于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应建必建”,解决我市人均掩蔽面积与国家、省规定的面积差距较大问题。二是规范征收,杜绝随意减免。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棚户区改造等名义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规定》的出台填补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空白,打破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无章可循的局面,让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步入法治轨道。三是规范使用,杜绝违规支出。明确易地建设费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支付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挤占、截留和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规定》采取的措施:一是衔接了法律规章间的要求。《规定》新增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省对特殊建设项目减免的新规定,并做好与国家、省新政策执行的衔接,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严格把关。二是强化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管。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申请条件,对不符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加强监管,明确了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通过加强项目审批的监督达到强化审批的目的。三是强化部门责任。加强与规划、建设部门联动机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建防空地下室。形成部门联动的审批管理体系,层层把关,杜绝建设项目漏建防空地下室。四是明确人防部门工作人员职责。对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加强监管,强化依法履职意识,承担项目审批的主体责任,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保质按时完成任务。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