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家及海南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推进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县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建设;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五)拟订全县乡村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全县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六)拟定全县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环卫设施建设、管理,指导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九)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十)指导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拟定全县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防空袭预案及其保障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组织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和人民防空演练工作;负责全县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易地建设、施工以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县人防公用工程的建设和维修管理及防空地下室平时利用管理工作;会同县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指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十四)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人才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十五)优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将县城市管理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