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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做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河道具有防洪、供水、调蓄、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的基本条件,是生态环境最活跃的生态因子。我市是水利大市,河流众多,河道管理任务繁重。近几年,我市不断加大河道管理力度,实施河道清理和整治,河道面貌得到明显改善。但管理人员缺乏、投入不足、特别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做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河道具有防洪、供水、调蓄、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的基本条件,是生态环境最活跃的生态因子。我市是水利大市,河流众多,河道管理任务繁重。近几年,我市不断加大河道管理力度,实施河道清理和整治,河道面貌得到明显改善。但管理人员缺乏、投入不足、特别是部分法规规定不具体、不精细、执法不精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河道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2016年底,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河长制,河道环境治理工作得到高度重视,逐步走上治理快车道。2017年,雄安新区设立,我市处于雄安新区上游,8条直接入淀河道全部流经我市,对河道环境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推行河长制和雄安新区设立的新情况、新形势,更好地贯彻国家法律,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为加强河道管理提供法律支撑,迫切需要从地方性法规层面提出河道管理规范。

二、起草过程

制定《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任务。按照立法计划,市水利局负责组织起草《条例》初稿。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立法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为主要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文件,并广泛参考了浙江、江苏、石家庄、无锡等兄弟省、地级市制定的河道管理法规规章。初稿完成后,广泛征求了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0个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到浙江省湖州、丽水以及我市的顺平、定兴等县进行实地考察,结合反馈意见对《条例》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5月27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分为总则、河道整治与建设、管理与保护、河(湖)长制、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

《草案》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道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做了规定。

(二)关于河道整治与建设

《草案》规定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防止水土流失和河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植物。

《草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对县(市、区)边界河道以及跨县(市、区)河道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河道管理与保护

《草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性质、用途进行了规定。明确河道属国家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已被集体或个人依法开发利用的,可继续使用,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时不需办理征地手续。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和影响河道安全。河道主管机关对土地的使用有监督权,防汛抢险时有临时占地和取土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属于河道行洪通道,不得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规建设、污染排放、垃圾废物弃置以及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规建设、养殖活动等禁止性行为和推进河道内村庄迁建做了规定。

(四)关于河(湖)长制

河(湖)长制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举措。河(湖)长制推行两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草案》纳入了河(湖)长制有关规定,确立了河(湖)长制的法律地位。

(五)关于法律责任

对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处罚依据和程序上与相关法规作了衔接,并对河道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处理做了规定。对从事禁止性行为,情节较轻的和侵占、毁坏、擅自移动堤防管理房、管理和保护范围界桩、河(湖)长公示牌、堤防里程桩、堤顶(坝顶、闸代桥)限重限宽限高、防汛、通信、照明、水文监测、测量等水利设施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四、主要特色

《条例》既贯彻上位法,也体现了河长制的要求,紧密对接雄安环境要求。突出以下几个特色: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对河道环境治理和生态补水进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涉河建设项目、涉河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三是坚持严格管控,对部分情节较轻,次数频繁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明确了法律措施。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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