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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政策全文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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