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实施方案进行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代燃料供电方式。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代燃料就近供电。采取直供方式供电的项目,要合理确定代燃料电价;采取借网过路方式供电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优先提供过网服务,以成本价收取过网费。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保证代燃料电站长期有效供电,保障项目区代燃料用电;与代燃料户签订长期有效的供用电协议,明确代燃料电量和电价以及保护退耕还林及其他森林植被的责任;科学测算,并积极沟通协调物价部门,核定批准代燃料电价。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小水电代燃料到户电价,并保持相对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代燃料电价的,需重新测算电价并报物价部门批准。
各地要制定小水电代燃料发供用电管理办法,加强对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发供用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代燃料电站和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实现发供用电科学调度,提高代燃料发供电保证能力。要向代燃料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确保安全用电。
第三十四条代燃料项目的运行管理要实行公示制度,对代燃料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代燃料电量、电价、电费等应通过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