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应急流动观测设备损坏与保修
为尽量避免和减少应急流动设备的损坏和损失,对于应急流动设备的损坏,所属单位要及时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及应急流动技术管理组备案。 在地震现场和演练过程中,因受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应急流动观测设备损坏的要向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报损,并送相关部门维修,维修费用从本单位流动台网年度运行经费中列支。 因责任事故(包括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等)造成应急流动观测设备损坏的单位,追查其责任,同时上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并按规定自行解决,及时修复应急流动观测设备。 第十二条 应急流动观测设备丢失处置
对于流动设备丢失的情况,一律由设备保管单位自行筹措资金,及时购置相同设备以保证本单位应急流动观测系统的完整性和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