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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测震流动观测系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设备更新与报废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三条 流动设备更新 由地震应急流动设备所属单位向应急流动技术管理组提出应急流动设备更新报告(内容包括应急流动设备的使用年限、性能与质量状况,应急流动设备对地震现场观测的影响,历次维修情况及维修费以及打算购置应急流动观测设备的性能、价格等),同时管理组也根据全国流动设备使用综合情况统一考虑,将设备更新计划报监测预报司,并由司里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安排设备更新事宜。 第十四条 流动设备报废处理 统一由

第十三条 流动设备更新

由地震应急流动设备所属单位向应急流动技术管理组提出应急流动设备更新报告(内容包括应急流动设备的使用年限、性能与质量状况,应急流动设备对地震现场观测的影响,历次维修情况及维修费以及打算购置应急流动观测设备的性能、价格等),同时管理组也根据全国流动设备使用综合情况统一考虑,将设备更新计划报监测预报司,并由司里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安排设备更新事宜。

第十四条 流动设备报废处理

统一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管理。必须按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残值集中管理。淘汰报废设备残值一律用于设备的维修保养。 先内后外。尚有使用价值的淘汰应急流动设备应优先地震系统内部调剂,而后考虑对外处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淘汰品

设备技术落后,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信号落后,不能保证正常使用。 缺零配件不能运转且零配件筹措困难的设备。 设备超过寿命周期,虽尚能勉强运转,但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者。 超过使用年限,设备的修理费用一次超过设备修复后价值的40%者。 严重影响使用安全,能源耗费大,或造成严重公害者。  第十六条 流动设备淘汰报废程序

流动设备所属单位填写“地震应急流动设备报废单”经技术鉴定,上报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审核批准。并报地震应急管理组备案。报废设备由所在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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