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利用测震流动设备观测得到的观测资料必须通过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管理的数据管理中心实施数据免费共享。
第十八条 各观测单位在观测期间获得的原始数据应及时提交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管理的数据管理中心,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数据汇集和存储,负责面向所有使用应急流动观测数据的用户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九条 数据保密规定,依照中国地震局有关规定,应急流动设备在国内观测得到的数据通过监测预报司管理的数据管理中心向国内科学家开放,有国际合作项目需要和国外学者交换数据的,须经中国地震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流程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应急流动设备所属单位在发表科研报告或论文时,应声名使用设备的来源。数据用户在使用应急流动设备获取观测数据时,应声名数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