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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测震流动观测系统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附则

2022/07/166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监测预报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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