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特许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适用行政合同的各种原则。受特许人负担自己从事工程建设的义务,没有行政主体的同意不能委托第三者实施工程,受特许人有维修建筑物的义务,在特许期满时,交回行政主体的建筑物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受特许人的收费标准由行政机关决定,不能任意变更。
受特许人对建筑物享有使用权利,在受到第三者侵害时,可以提起恢复所有权的诉讼。受特许人对于行政主体除享有一般行政合同所具有的权利外,在公共工程进行中,还可以行使行政主体所具有的役权,特别是对邻地的临时占用役权,受特许人为了进行公共工程可以享有公用征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