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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五章 资格评审报告

2022/07/1620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一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资格审查结果; (四)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五)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

第四十一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资格审查结果;

(四)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五)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

(一)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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