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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供热用热管理

2022/07/16228 作者:佚名
导读: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予以公布。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用户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热源和增容方案,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用热入网手续。 供热单位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管网产权单位的同意。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热能耗指标,并定期予以公布。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扩大供热面积、增加热用户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申报热源和增容方案,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供用热入网手续。

供热单位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管网产权单位的同意。

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的同意。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管理机构提供。

供用热格式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停暖日期;

(二)供热参数;

(三)室内温度;

(四)事故及维护;

(五)收费标准、交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

非分户热计量区域热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墙体结构和供热管道,或者对采暖设施进行包装的;

(二)热用户供热系统设计、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供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前款所列情形须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符合规范的测温方式。

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总供热面积1.5%-3%的用户室温,每户按60平方米计算,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证据。

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复测申请。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

供热管理机构可以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因热源厂责任造成供热管网运营单位供热质量不合格的,由供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热用费;但应退热用费中的50%由热源厂承担并向供热单位补偿。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因停水、停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停暖时间累计超过3日的,按日退还超出时间的热用费。

因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得向热用户加收费用。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面积、热用户数量报供热管理机构;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本采暖期的供热成本报供热管理机构。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由热用户自行管理的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需要更换或者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者抢修,其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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