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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余杭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特许通行证管理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1.2010年3月31日前,由区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城管执法局(城管办)、工商余杭分局依法对许可范围内的各种证照进行复核,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予以行政许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一律不予许可。 2.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9〕356号),在各有关部门审查的基础上,由交警部门

1.2010年3月31日前,由区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城管执法局(城管办)、工商余杭分局依法对许可范围内的各种证照进行复核,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予以行政许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一律不予许可。

2.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9〕356号),在各有关部门审查的基础上,由交警部门核发“工程运输车特许通行证”,并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凡工程运输车辆挡风玻璃醒目位置未张贴“工程运输车特许通行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均予以查处。

3.各有关部门如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的,应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向“工程运输车特许通行证”发放机关提出是否撤销 “工程运输车特许通行证”的意见。

4.今后凡新申请行政许可,办理特许通行证的企业和车辆,各部门必须首先审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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