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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确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9月10日至10月10日)的辐射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省维护稳定会议要求并结合我省环保实际工作情况,从即日起在全省开展“迎国庆60周年、保全省辐射安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辐射安全防范责任
对辖区内所有放射源使用单位,要提出如下安全防范要求。
一是落实法人辐射安全责任制,建立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操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保障进行承诺(见附件),并于9月10日前报县(市、区)环保局备案。
二是国庆期间暂停辐射工作的,须将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封存,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强值班、值勤,严格落实保管场所24小时监控制度。国庆期间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主管领导须每日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盘存,并严格落实登记、巡查制度。
三是对已经批准移动使用工业探伤机、黄金成色分析仪等含源装置的单位,单位主管领导必须跟班作业,由3名以上保安人员现场警戒;放射源出入库时由主管领导监督进行,并详细登记备查。
四是辖区内辐照装置使用单位,应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并对应急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其严格落实物品照前预检查制度,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辐照装置使用时,主管领导须跟班作业,并确保控制室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位;辐照装置停用期间须确保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并保证24小时双人实施监控。
五是医疗单位须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的点对点交接制度,确保医院订货数量、时间与供货相符,做到用多少订多少,确保“零”储存。
二、落实“零报告”和辐射环境监测制度
从9月10日起,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要求各辐射工作单位须于每日15时至16时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报告辐射安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状态(使用、库存)、负责安全检查巡查的人员及时间等。
各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由辐射安全负责人每日对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登记备查;发现监测结果异常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应急预案,核实现场情况,逐级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三、开展辐射安全检查。要通知辖区内所有辐射工作单位落实单位内部检查、巡查和领导带班制度,立即开展辐射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涉源场所除保证24小时有人员监控外,主管领导要对辐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封存的涉源场所须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各设区市环保局从9月1日起,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省环保厅组织对重点涉源单位进行抽查。
请各设区市环保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含扩权县、市)环保局,并落实到所有涉源单位。
附件:国庆期间辐射安全工作承诺书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