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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简介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 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要求,为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决定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对建筑节能材料和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

根据《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要求,为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决定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施使用备案管理,并定期发布备案产品目录。第一批实施备案管理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主要包括: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辅料、建筑幕墙、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等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二、持有效《河北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可持证书原件、有效期内省级以上型式检验报告和鉴定证书等资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装备处换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

三、新申报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的申办资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依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材〔2005〕103号)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在原管理渠道的基础上,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并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情况作为今年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做好日常监督巡查。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没有备案的,要及时告知、督促其生产供应单位办理使用备案。

请各设区市建设局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负责本地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备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装备处。在实施中有何问题,也可一并告知。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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