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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管理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迅速,但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随意设立分站,扰乱了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给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 要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迅速,但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随意设立分站,扰乱了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给建筑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

要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除具有二级专业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可设立非独立法人的混凝土搅拌站分站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设立分站;分站应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分站资产归主站所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设立分站。

二、加强分站设立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必须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向分站所在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资质证书、分站营业执照、混凝土企业对分站的出资证明材料、分站的机械设备及车辆的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和试验员的职称证、试验员证、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凭证等资料;主站和分站、分站和分站的人员、设备、试验室等不得重复互用。设立分站(含设立在扩权县(市)的分站),应将总站和分站的人员、设备、试验室等资料同时报送,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收到相关材料后应进行核查,20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将核查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省厅,对符合要求的由省厅在其主站资质证书副本的变更栏上注明分站名称、地址和负责人。混凝土企业应将资质证书副本存放在分站备查,设立分站较多的,可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

分站异地变更住所时,应经变更前分站所在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后,到新住所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设立分站;分站被撤销或拆除后,混凝土主站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经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后,到省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严格规范分站经营行为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的监督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对擅自设立分站或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坚决取缔,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加强分站管理,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主、分站混凝土生产情况进行即时监控,实现对分站的全方位管理。分站在取得预拌混凝土分站资格前,不得生产和销售混凝土;取得分站资格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相应级别进行生产,不得转让、出借分站资格,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分站,应尽快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4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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