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建委(建设厅、房地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