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即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发表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第五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三)对国家和地区大中型基建、技改项目的成套设备招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计委、内贸部、机械部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相应的甲、乙级资质;
(四)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五)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六)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符合上述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签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疑问;
(六)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程序;
(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八)确定标底;
(九)开标,一般采用公开方式开标;
(十)评标、定标;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 招标需要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三)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四)主要合同条款,应当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五)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和补充,一般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单位。
第八条 凡招标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选厂意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