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设备公司(集团)及设备成套(承包)公司,具备投标的基本条件,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与招标单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采用联合投标,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投标需要有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
(二)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三)偏差说明书,即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四)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五)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六)投标保证金(根据需要定);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其期限应当能满足评标和定标要求。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申明。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当分别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可以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主要设备进行转包。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