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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章 监理当事人及关系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设备监理当事人 (一)监理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成套设备组织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控制的法人。 (二)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归还债务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法人。 (三)承包法人:按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组织或提供成套设备及相应设备成套服务的法人。 第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监理法人是项目法人的代理人,双方通过监理合同确定委托与被

第九条 设备监理当事人

(一)监理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成套设备组织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控制的法人。

(二)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直至生产经营、归还债务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法人。

(三)承包法人:按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组织或提供成套设备及相应设备成套服务的法人。

第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监理法人是项目法人的代理人,双方通过监理合同确定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二)监理法人与承包法人在行政、财务、经济关系上相互独立,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三)承包法人是项目法人的成套设备供应方和设备成套服务方,双方通过招投标文件或供货合同确定承发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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