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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正文内容

2022/07/1669 作者:佚名
导读: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改善,规范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申报与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包括:河北省人居环境奖、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就,且与上一评选周期相比取得明显进步;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改善,规范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申报与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包括:河北省人居环境奖、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就,且与上一评选周期相比取得明显进步;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采取自愿申报制,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由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领导小组组织评选,邀请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予以监督。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居办,设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并根据省委、省政府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适时对《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主题及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范围。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申报范围为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范围为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设项目和个人。

第五条 申报条件。按照《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初评达到90分以上,在人居环境方面总体成就突出的设市城市和县城均可申报河北省人居环境奖。按照《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初评,各项指标在评选期有大幅提升,人居环境有显著改善的设市城市和县城均可申报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符合《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主题及内容》要求,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设项目和个人均可申报河北省人居环境奖。

第六条 申报主体。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由申报单位(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两份。材料要全面、简洁,相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要规范。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报申请;

(二)设区市、省直管县负责人居环境奖创建工作牵头部门的推荐意见;

(三)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创建工作总结;

(四)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内容介绍;

(五)《河北省人居环境奖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自评打分结果表;

(六)相关照片或图片资料;

(七)长度不超过12分钟的音像资料。

申报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的市和县提供(一)、(三)、(五)、(六)、(七)项资料,申报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二)、(四)、(六)、(七)项资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设区市、省直管县负责人居环境奖创建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县(市)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省人居办负责全省申报受理工作。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人居环境奖和人居环境进步奖申报材料由政府直接报省人居办。其它申报材料报设区市、省直管县负责人居环境奖创建工作牵头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通过初审的,由设区市、省直管县负责人居环境奖创建工作的牵头部门将其申报材料连同推荐意见一并报省人居办。

第九条 受理时间。评选年的7月1日至9月30为省人居办接受申报材料时间。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条 预审。省人居办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核,申报材料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的作为“河北省人居环境奖”“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现场评验城市(县城)或项目。

第十一条 现场评验。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由省人居办组织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审验组,依据《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评分等方式,对上述城市和县城进行现场审验,形成《审验报告》,提出推荐意见。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由省人居办组织根据申报主题,组成专家组,对上述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公示。省人居办根据审验组或专家组意见综合审查,提出“河北省人居环境奖”“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候选城市(县城)和项目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

第十三条 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城市(县城)和项目,由省人居办报省人居环境奖评选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县城)和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XX年度河北省人居环境奖”“XX年度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和“XX年度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称号。

第十五条 获得“河北省人居环境奖”“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城市(县城)或项目,作为“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备选城市(县城)和项目。

第十六条 对被授予“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称号的城市和县城,在省城市建设管理及城镇化工作相关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组织及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加强廉政建设。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和《河北省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主题及内容》由省人居奖办公室另行下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暂行办法》(冀政办〔2010〕3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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