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报评审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申报评审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 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下简称安全卫生)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督监察、咨询评价和评估认证,事故应急救援、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教育与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技术人员(适用范围参照第十六条),方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三)受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后2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执行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具备与本资格相对应的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者,在初次申报时,可申报高级资格。
第十条 外语条件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政策规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验收。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工程技术项目,负责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工程技术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隐患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成效。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或五项企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制(修)订工作,负责主要技术内容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完成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安全卫生发展规划,承担主要的编写工作。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区域性监督监察工作,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监督监察报告。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十、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十项以上专项检测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完成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制定检测检验细则。
十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本专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参与完成两项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
十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培训教材研发、课程设计、题库建设和教学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领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一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一项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一项省(部)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获得一项地市级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获得本专业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或三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企事业单位的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完成两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术报告,并被事故调查组采纳。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修)订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或五项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通过相应部门批准。
七、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制订的地市(厅)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安全卫生发展规划,被同级政府或企业采用。
八、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的区域性监管监察报告,被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九、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研发本专业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得到同行专家鉴定并应用。
十、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咨询工作,编写十项相应的技术报告,对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有显著效果,经同行专家组认可。
十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并经建设单位认定。
十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研发的本专业新产品、新技术并通过鉴定。
十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本专业专业刊物或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的本专业较高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较大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合著1部(其中个人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二、合作完成(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第一作者)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和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六、独立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须提交宣读证书)。
以上,合作发表论文的,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等同,通讯作者如未注明须由期刊出具证明;合作出版著作但未明确个人撰写字数的,须由出版社出具撰写字数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