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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认定问题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设区市城管局(公用管理局),辛集市、定州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建筑业发展实际和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有关指标认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注册资本金 适应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在资质管理中对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予以认定。但资质标准除对注册资本金有要求外,也有企业净资产的要求。因此,对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设区市城管局(公用管理局),辛集市、定州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建筑业发展实际和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有关指标认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注册资本金

适应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在资质管理中对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予以认定。但资质标准除对注册资本金有要求外,也有企业净资产的要求。因此,对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审查其企业净资产,要求企业提供“申报之日起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对既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动态监督检查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随着我国建造师执业制度日益完善,建造师具有与相应级别职称人员同等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因此,由我省审批的建筑企业资质,除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外,该企业具有的一级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可以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予以认定;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可以按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予以认定。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只能认定一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但根据住建部规定,临时建造师仍不能认定为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住建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颁布后自动失效。本《通知》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4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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