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湖南、湖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务)厅(局)、林业厅(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西部〔2011〕1726号)要求,我们提出了《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选择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市县考核办法》(附件二)、《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实施规划参考大纲》(附件三),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