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强化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及《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冀环〔2009〕4号)等相关要求,就全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总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设计日处理规模5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部分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及年审的监测工作(部分钢铁、水泥企业名单见附件1)。其他省级发证单位的污染源监测工作由设区市环境监测部门承担。省发证以外的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由设区市及具有同等审批权限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二、“十二五”期间,国家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约束性控制指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照“十二五”总量控制及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要求,对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排放浓度和数量填写在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中。对排放主要污染物但没有评价标准的,也要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
三、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格式见附件2。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