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局、处):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和城建行业安全运行工作实际情况,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2012年是“十二五”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将迎来党的十八大的胜利召开,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和城建行业安全运行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上级通知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文化年”、“行政执法年”等活动,突出重点,治理隐患,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党的十八大等重要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促进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2〕40号)精神,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要落实施工现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要切实履行建设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层级督查和现场抽查力度,督办约谈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负责人。
三、坚持预防为主,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各地要认真开展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脚手架为重点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及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期限、定责任人的原则,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直至消除隐患。要强化事故预防,充分发挥制度和机制效能,加强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定期组织工程项目有关人员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并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责任,积极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各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单位要针对各类设施的运行特点,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市政设施管养单位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加强安全检查、监测和防范。供水企业要做好水质检测工作,确保供水水质安全;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证供水的连续不间断。燃气企业要严格对储气站(罐)、阀门、管网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检漏,确保安全供气。各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游乐园管理单位要对游乐设施设备及车、船、索道等交通工具运营安全、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安全隐患的山体危石、滑坡地带等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要对举办的游园、游山等大型活动,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四、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压缩合理工期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引导市场、引导业主选用诚信企业和质量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及时报送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材料,同时做好对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工作。
五、加强基础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积极开展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关注、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工作。要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要加大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建设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2年11月10日前上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