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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决定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综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本省和进冀建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决定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综合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本省和进冀建筑业企业)的自身实力和守法守约信用状况制定量化评价标准,实施动态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一项综合工作。其目的在于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协调联动,引导、鼓励企业诚实经营和争优创先,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

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制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建立全省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组织指导全省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本通知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

三、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市场交易及合同履约行为、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和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四大类。其中,企业综合实力主要对企业资信业绩、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社会贡献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其余三大类主要对企业在市场交易和工程建设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行为进行评价。

(二)信用综合评价依据和标准。信用综合评价按照《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目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发布,并适时修订。

四、评价结果使用

(一)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依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投标人。

(二)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10%—20%。

(三)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的,参考信用综合评价总分排序确定中标人。

(四)按承包序列,并依据信用综合评价排名,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

(五)作为纳入省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和行业协会评先的重要依据。

上述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评价程序

(一)首次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将其申请信用评价的各类信息自行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并向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申请表》(系统启用后从“河北建设网”上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含设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3、与信用综合评价相关的各类认定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和其他证明文件;

4、近两年业绩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建筑业统计报表、完税证明;

6、其他信用评价所需的证明材料等。

上述信用信息发生变化和更新时,应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变更。

(二)各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无误的信用信息上传。省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上传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三)市场交易及合同履约行为、建筑工程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监督评价记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记录,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业务系统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日常监督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厅有关处室和站办负责另行制定细则,在相关业务系统启用前,该项得分为《目录》中的基准分。

(四)信用综合评价信息平台自动计算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并按分数高低和专业序列排名。

(五)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监管、资质管理等系统实现共享,并向社会发布或者供企业查询。

六、申诉处理

企业对信用综合评价持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评价部门或者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原评价部门或者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评价结果经核查存在错误的,原评价部门应当立即更正,并恢复名誉。

七、责任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对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在三个月内取消相应项评价得分。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调离信用评价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歪曲、篡改有关信用评价数据的;

2、应当实施评价并上报评价结果而隐瞒的;

3、插手或者干预信用综合评价的;

4、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试点先行的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请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主管领导为负责人的专门机构,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信用综合评价顺利实施。机构名单请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厅市场处备案。

附件: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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