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上城乡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办法。
2、制定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城镇体系规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参与编制水资源保护利用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
3、负责城乡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参与本市范围内较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规划建议。
4、管理城乡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规划,确定用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和用途,向用地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负责城乡规划范围内建筑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电力、通讯走廊控制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规划申请,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
6、负责组织全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评审工作;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8、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统一规划、定点工作及与市政设施相联系的广告设置的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街景设计、门面装饰、城市广场、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
9、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及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检查监督;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10、负责全市勘察、测绘、建筑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资质证的审批,并进行行业管理。
11、负责全市勘察测绘、城镇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市政设计、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等施工图的审查工作。
12、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工作和抗震专项审查。
13、负责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和城市科学研究工作。
14、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施工图审查费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的下达和监督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