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规划和建设局的职责划入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的职责划给市城管执法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