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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文件发布

2022/07/16127 作者:佚名
导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第126号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第126号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王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王旭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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