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办公室:
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长期发挥卫生防病效果的重要基础;其评价结果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科学、规范地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doc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