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办劳动合同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作为用人单位的招聘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招聘单位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指标;(3)招聘简章、招聘条件及与招聘有关的文件;(4)劳动合同文本等。
作为劳动者的受聘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以上医院为其出具的体检合格证;(3)其住所地的街道、乡镇出具的求职证、待业证,或者其工作单位出具的停薪留职证明或同意其从事第二职业的证明;(4)应聘用方要求,提交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我国的劳动政策和有关法律,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2)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3)被招工者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是否符合招聘工种的身体条件;(4)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备等。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公证机构即可依法出具公证证明书。反之,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合同,或者招聘方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
(一)无论什么样的劳动合同,都应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注重劳动合同所反映的主体之间关系的平等性
劳动合同反映和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不同的社会制度,劳动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劳动关系主体问题是社会主义合作与互助的关系,彼此不是对立的。虽然我国还存在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合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等,但在这些关系中,其主体部分是公有制企业中产生的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劳动关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虽然具有某种雇佣性质,但由于劳动者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也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中的雇佣关系等同看待。
(二)注意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又称双保合同,是由工会代表企业全体劳动者与企业就有关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改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经协商谈判而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作用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在于:
1、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工会,而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个人;集体合同的内容通常限于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改善劳动条件及福利待遇等方面;集体合同约束一个企业的所有职工,而劳动合同则只约束签约者个人。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辅相承,是调整和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导法律行为,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制度。公证人员决不能将集体合同混同于劳动合同,它们对公证的要求不同,这是合法进行劳动合同公证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