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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审查情况的报告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会议: 2004年5月25日上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包头市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该条例内容比较全面,可操作性强,同意批准这个条例。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会同包头市有关部门的同志对条例作了如下修改: 一、对条例第五条中关于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定保留,不作修

主任会议:

2004年5月25日上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包头市修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该条例内容比较全面,可操作性强,同意批准这个条例。同时,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会同包头市有关部门的同志对条例作了如下修改:

一、对条例第五条中关于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定保留,不作修改。

二、在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中的“范围内”前加“在规定”三个字。

三、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改为:“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四、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立体绿化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所缺绿化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易地绿化”删去,这样修改是因为“绿化补偿费”的设立没有法定依据。

五、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删去。这样修改是因为该款规定的“绿化保证金”在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中已经被取消。

六、删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空地”二字。

七、在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即:“(六)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地,由居民负责”。这样修改,与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相对应。

八、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批准的,应当缴纳临时占用费,占用期满恢复绿地原状”删去,这样修改是因为“临时占用费”的设立没有法定依据。

九、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删去。这样修改是因为“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活动的审批”在国务院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中已经被取消。

十、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做好城市树木花草的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修改为:“积极做好城市树木花草的病情、虫情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确保城市绿化成果不受损害”。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条例的第三十四条,即:“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类建设工程未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安排建设资金、同步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2%以上3%以下的罚款”。原第三十四条变为第三十五条,以下各条次序顺延。

十二、将条例原第三十四条中的“二十七条”、“造成损失的,按照绿化补偿费标准赔偿”的字样删去;将“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改为“责令改正”。这样修改是因为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与第三十四条的罚则不相对应;“绿化补偿费”在前面的修改当中已被取消,相应的在法律责任中也应删除。

十三、将条例原第四十条完整表述为:“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例的文字表述也作了必要的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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