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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改稿的说明

2022/07/1627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由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审议中认为,为了使包头市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逐步法律化、规范化,在市政府1987年颁布的《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实行四年的基础上,修订为地方性法规,对于具有百万以上市区人口的重工业城市包头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本《条例》符合国家城市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体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由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审议中认为,为了使包头市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逐步法律化、规范化,在市政府1987年颁布的《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办法》实行四年的基础上,修订为地方性法规,对于具有百万以上市区人口的重工业城市包头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本《条例》符合国家城市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体现了包头市的特点,内容较为全面,结构和用语也较为规范。同时,对《条例》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经委员会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有关同志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经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在,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对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法条的设立

(一)《条例》原文共七章二十九条,现修改为七章二十七条。将原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移至第四条单立一款,做为第三款。修改为“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详见第六条)。”

(二)删去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主任会议认为,今后自治区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不宜作授权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可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

二、对条文的具体内容的修改

(一)审议中提出,第一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的陈述性语言应删去。因为这样的表述缺乏实质性内容,没有实际意义,故将第一条中的“市政工程设施……是直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去掉,修改为“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头一句话,即“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一句删去。

(二)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对第一章总则条目的顺序作了适当的调整,即第七条改为第三条,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六条改为第七条。

(三)因目前国家只对个别的市政工程设施作了有偿使用的规定,其余大部分尚没有实行,故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政工程设施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有偿使用”。

(四)第七条第二句中“被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之意,在本条第一句中已有所包含,故予以删去。

(五)将第九条中的“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一句,修改为“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写较为明确。

(六)第二十四条中“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为使法律用语更加规范化,将二十四条中的“提起诉讼”一词改为“起诉”。

(七)为了强化服务,在第二十六条中应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出忠于职守的规定。故修改中增加了这个“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的内容。

三、有关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中收费项目问题。审议中提出,《条例》中的收费种类似乎多了一些,为了避免群众的误解,可将内容相近的种类适当合并。经研究将修复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统称为补偿费,在执行中区别处理。

(二)审议中提出,《条例》第十八条中“影响处理效果的污水”的提法含义不够明确的问题。经与《条例》起草部门了解,它是指因超标排污,如造纸厂含纸浆的污水、棉纺厂含绵纱的污水以及一些工厂排出的含有重金属和具有腐蚀性的超标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场影响了污水处理效果。故未作修改。

此外,还对一些条款的顺序和个别文字做了必要的规范性处理。

主任会议认为,经过修改后的《条例》更加规范,建议本次会议批准,并由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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