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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程项目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章 附则

2022/07/1619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化学工业部(1987)化基字第442号文发布的《关于加强化工设计及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化学工业部(1987)化基字第442号文发布的《关于加强化工设计及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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