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中国工程师培训学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s training
第二条性质
中国工程师培训学会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s training是依法注册登记并获得批准的社会性团体组织,具有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等特征。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协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培训事业发展,推进行业内教育培训的改革为己任,加强建筑界人才培养,促进建筑界人才市场化、专业化为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国家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工程师培训学会是面向全国对广大建筑工程工作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团结和组织全国建筑界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施工,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
(二)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建筑执业行为。主动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建筑工程规范化培训标准、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建筑人才培训、准入、定期考核、审核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工程执业情况等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的教育培训发展,推进教育培训的改革。
(三)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建筑建设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的发展;
(七)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建筑行业管理经验;
(八)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对违反建筑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九)针对建筑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建筑建设队伍管理和安全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单位个人不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工程师(含注册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建筑工程科技人员;
4.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建筑工程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建筑工程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中国工程师培训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建筑工程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建筑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对在建筑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建设部拨款;
(二)有关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基金,利息;
(六)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建设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7日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