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修正)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中的“分别予以警告、停业整顿”和“并可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