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 1
鼓励单位闲置房屋低价出租
《意见》要求,鼓励和盘活闲置房源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各区县政府应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积极引导辖区各类闲置房屋用于出租。各单位对于现有闲置房屋,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投资改造成低租金青年公寓等方式租赁经营,并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参与投资和经营。
亮点 2
中心城闲置用地主建租赁房
《意见》提出,加强租赁住房建设。中心城区存量居住建设用地应主要用于建设租赁型住房。在地铁沿线、学校周边等房屋租赁需求较集中区域,可酌情鼓励规划建设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按照用地规划,利用居住用地集中建设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亮点 3
出租人不得擅自增加租金
《意见》要求,推动建立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