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修改明细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规定,本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十三、《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删去第二款。 2、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规定,本规定应作如下修改:

十三、《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

1、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删去第二款。

2、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房地产管理机关”改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3、删去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条。

4、第七条中的“当地区、县供热办”改为“所在地的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5、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6、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中的“房地产管理机关”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

7、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停止供暖的,责令立即供暖,并按停止供暖天数每天处1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时将未供暖期间的供暖费退还给采暖用户。”

8、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所在地的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供暖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