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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2022/07/167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法规〔2018〕843号)明确招标限额以上的本市辖区普通国道、市道、县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非招标方式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法规〔2018〕843号)明确招标限额以上的本市辖区普通国道、市道、县道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非招标方式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进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减成本、减环节、减时限”原则,增加市场开放度和公开透明度,实现市场开放最大化、招标投标电子化、投标成本最低化、流程环节简捷化、投诉处理程序化。

第五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招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在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投标、投标担保、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公告、公示等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同步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公开。

第八条 招标人及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基本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非正式接触,招标人代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招标业务,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且已经落实相关资金来源后,方可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相应专业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拟招标项目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等在内的招标计划,于首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至少10日前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公布,同时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公开;招标计划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发出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四)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七)确定中标人;

(八)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含未中标原因)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九)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

(十)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十一)进行合同公告。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不得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分包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分包的规定。

第十五条 已发出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原则上不进行修改。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发布澄清公告,澄清公告应同步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公开。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扬尘污染综合管控、农民工工资保障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四)除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标活动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外,招标人以其他任何处罚通报为依据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取消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对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对投标人主要人员的个人业绩要求。

本办法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中标人需缴纳的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推行保证金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递交。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但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保证金支付形式,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相对应部分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可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线上免费获取或线下免费获取,也可提供邮寄服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招标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问题所导致的可能被否决其投标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提交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提交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加密,第一信封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为报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计划中无须填报具体分包单位,中标人应当在实施分包工作前,将分包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人员、设备等资格能力证明材料和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同意。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预约的开标场所,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应当参加或者在线参加,具备解密投标文件条件。

第三十条 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一步骤对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解密进行开标,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并由招标人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封存;

第二步骤对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解密,并宣布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其投标报价。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行电子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应当满足专业分工需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并熟悉招标业务。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北京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于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中非关键内容的文字错误、遗漏等,不得作为重大偏差并因此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最后一天为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含未中标原因)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及时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但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保证金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不得更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投诉管理按照《北京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北京市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将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

第五十条 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其他类似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京交公管发〔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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