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3月3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5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
二、增加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服务机构活动的内容,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三、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的规定,将第十八条第九项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四、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增加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的处罚,在第八十六条中增加一项:“(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