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0年11月1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和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1位列席人大代表发表了意见。大家认为,修订草案从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出发,注重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落实近年来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吸纳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内容较为全面,可操作性较强;同时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市委十分关注安全生产立法,提出要按照国际先进水平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员会按照市委的要求,针对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于2010年12月至今年3月上旬,就综合楼宇安全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监管、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培训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实地考察,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听取了有关政府部门、区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3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条例是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管理、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三个北京”战略的需要;立法应当充分体现首都特色,以确保首都城市安全运行为目标,有针对性地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做到高标准和精细化,全面提升本市安全生产水平,为实现世界城市建设目标提供安全生产法制保障。据此,法制委员会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本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原则
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本市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调研中一些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该条内容应当进一步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本市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方向,一是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关注劳动者从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二是要充分体现首都城市运行的特点和要求,将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城市运行综合考虑;三是要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首都安全发展。”在修订草案第四条中相应增加“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内容;在第二章增加规定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轨道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障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科技保障
财经委员会提出,保障安全生产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要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力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法制委员会认为,利用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也是发达国家的一条基本经验,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
三、关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法制委员会认为,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安全需求水平日益提高,打破传统的安全生产运行模式、实现安全生产产业化是必然趋势。产业的持续发展需要有效的激励,需要培育社会化的服务机构,完善相应的市场服务机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和有关政府部门也提出,立法应当积极引导安全生产产业发展,对相关中介组织给予支持和规范。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表述为:“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保障所提供的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另外,为了发挥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指导、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表述为:“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鼓励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
四、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修订草案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推动单位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财经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危险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修订草案对危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作了规定。财经委员会提出,在悬吊和挖掘作业中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应当将其纳入危险作业管理,并细化现场安全措施。根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中增加有关悬吊作业和挖掘作业的内容,强化负责危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的责任,增加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等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三)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财经委员会提出,在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或者在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单位较多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签订协议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法制委员会认为,大型综合性楼宇众多是北京城市特点之一,为了落实有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避免管理真空,预防事故发生,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中增加两款,分别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五、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
修订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了解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向从业人员主动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下列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前款所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
六、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修订草案将地方标准补充到安全生产条件中,规定了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制定安全标准并督促落实的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在标准化工作中的职能,加强规划、计划,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定,及时协调和处理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机制。财经委员会提出,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政府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重复执法等问题,给生产经营单位增加了负担,建议增加实行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的规定。根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联合检查;需要分别检查的,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财经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律责任的内容加以补充和完善。一是在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中增加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行为的处罚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十九条)二是依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修订草案第八十五条作出一致性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十条)三是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对从业人员告知义务的责任追究机制。(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十二条)
此外,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有关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作了完善性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