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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内容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容市政”修改为“城市管理”;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修改为“科学技术”、“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六条第三

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容市政”修改为“城市管理”;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修改为“科学技术”、“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行政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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