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Property Management Assessment and Supervision Association,缩写为BPMASA)。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市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和评估监理人员,通过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职业道德,实现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方家村甲18号梵石记忆小镇二期E5单元。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我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行业的发展战略、行业动态、创新模式等,向行业主管部门献计献策;
(二)拟定、实施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
(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推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行业的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社会信誉;
(四)组织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宣传,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物业服务评估监理领域内职业化、专业化和复合型人才的梯队建设,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组建专家顾问团队,开发物业服务评估监理领域的通用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编辑出版相关成果,建立行业信息网站、会刊《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沟通渠道,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开展与其他省市的交流、合作与宣传工作;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本团体的专业技术能力,积极参与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等社会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北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备案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和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行业研究的咨询教育等相关单位;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布入会名单公示,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团体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行业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本团体的监督管理;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团体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由秘书处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团体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由秘书处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并审核财务决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本团体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权益。本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5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
(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任免;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完成会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干事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团体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6日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